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
深地税发[1997]429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深地税发[1997]429号
各分局: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实行
建帐征收管理,为了使建帐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
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凡具有合法凭证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600元,工资、薪金包括现金、
食宿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取五王摊销法。
三、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分三年期摊销完毕,
若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四、依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
,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12个月扣除,数额1万元以上的分24个月扣除,特
大数额的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五、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卫生费、城管费等
),凡具有合法凭证的予以扣除。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货。业主在建帐前一个月的月底进行盘点,并制作存货盘点表
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到户实地抽样复核,经复核出
入不大的可作为期初存货入帐。如出入大的经协商调整后作期初存货入帐。
七、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原值等费用的确认,由个体工商户提供原始凭证或
固定资产明细表、费用情况说明书,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审核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个体户
需要缩短摊销折旧年限的,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局个人所得管理处批准。
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九、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即《深圳市建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
报表》,个体工商户履行扣缴义务和支付个人收入时,继续使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和《深圳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十、各分局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要妥善保管好资料,逐户建立纳税档案,做到资料齐全
,管理完整。
十一、补充规定和办法的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个体工商户建帐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反应。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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