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166号)
深地税发[1997]166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166号
各分局:
1996年9月5日,市局下发了深地税发[1996]4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
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于技
术上的原因,市证券交易所暂时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市局作补充规
定如下:
一、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
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暂改为由上市公司代扣,并由上市公司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
交。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应依法监控,监督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凡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派送现金的,均须留足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今
后,派股民的股利必须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股利。
三、从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应纳未纳、应扣
未扣,致使税款流失的,一经查出,从严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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