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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166号)

深地税发[1997]166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166号 各分局:   1996年9月5日,市局下发了深地税发[1996]4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 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于技 术上的原因,市证券交易所暂时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市局作补充规 定如下:   一、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 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暂改为由上市公司代扣,并由上市公司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 交。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应依法监控,监督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凡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派送现金的,均须留足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今 后,派股民的股利必须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股利。   三、从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应纳未纳、应扣 未扣,致使税款流失的,一经查出,从严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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