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60号)
深地税发[2002]660号颁布时间:2002-10-21
2002年10月21日 深地税发[2002]66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应加强对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其“自产货
物”应严格按文件中列举的范围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