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84号)
深地税发[2002]684号颁布时间:2002-10-31
2002年10月31日 深地税发[2002]684号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重
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市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各分局(局)移交的重大税务案件;指导
和监督各分局(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
成人员如下:
主任:乔家华
副主任:黄暹光、徐金强、章家寿、韩进川、刘高、李林根
委员:林杰三、杨龙、贺思勋、项清、胡天珍、李顺骅、连松灿、王宪瑞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林杰三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是:
(一)涉案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分局(局)与被查单位(个人)在案件适用政策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代表、委员)就分局(局)正在检查或审
理中的案件正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其他案件。
由市局审理后直接以市局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的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是指查补税额在50
0万元以上、案情特别严重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移交、备案要求
各分局(局)对符合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由审
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提交委员会审理。
另外,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74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局的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及时将本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局重大税务案件
标准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将本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纪要和
处理决定书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于在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市局已将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工作列入市局的执法检查项目,市局将加强对各分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和
监督,保障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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