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287号)
深国税发[2002]287号颁布时间:2002-09-28
2002年9月28日 深国税发[2002]287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
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
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