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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243号)

深国税函[2002]243号颁布时间:2002-08-27

     2002年8月27日?深国税函[2002]243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 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 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 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 深国税发[2001]128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起比 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7日?国税函[2000]5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 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 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 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 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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