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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7号)

深国税发[2003]147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深国税发[2003]147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六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第二条规 定:“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 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的精神,我市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政策的对象,只限于深圳市安置的对象范围。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师以上部队是指盖 有“部队政治部”以上的部队,以“政治处”部队所发证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请与各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 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财税[2003]26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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