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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09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深地税发[2003]309号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批 复》(粤地税函[2003]8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广东省第十一届 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深府[2002]154号)的文件精神, 现对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有关省运会的会徽、吉祥物专有权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省运会的广告支出(不含粮食类白酒),凭“深圳市第十一届省运 会筹备委员会广告集资部”(以下简称“集资部”)出具的发票,准予当年在税前扣 除。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接受“集资部”的委托,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从事咨询服 务、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取得的收入,其中分给“集资部”的部分, 受托方可凭“集资部”开具的发票,经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自2002年3月1 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期)免征营业税;对受托方自己所取得 的收入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集资部”自己为省运会筹措资金而组织文艺 演出、承办体育赛事、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 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 日(税款所属期)免征营业税。上述纳税事宜由所属分局审核办理。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省运会,凭“集资部”出具的发票,对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 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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