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2日 深地税发[1996]45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凡在深圳作业的异地建筑安装工程队,在深圳取得应税所得的,都必须在深圳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凡在深圳作业的异地建筑安装工程队(单位或个人)必须于9月10日前到我局登
记分局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凡
在深圳作业的工程队或承包人在取得所得后十天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分转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于取得分转包所得的当天向所在地主管税务
征收分局申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3、各征收分局要对管区内的异地作业的工程队进行催办、催报、催缴;检查分局要对
94年以来的承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一次检查。对异地作业的建筑安装工程队
进行检查时,若发现有工程队或分转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
位和个人,要认真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请各分局
将实际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发[1996]127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