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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71号)

深地税发[1996]371号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371号 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 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仍按深地税发[ 1996]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试行年薪制,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 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便于年终核对计算。   附件:国税发[1996]107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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