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93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深地税发[2003]93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 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期计 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分局应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局批准。请一并遵照 执行。 附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