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7日 深地税发[2003]93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
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期计
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分局应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局批准。请一并遵照
执行。
附件: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