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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778号颁布时间:2002-12-18

     2002年12月18日 深地税发[2002]778号 各分局:   2003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 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 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 的实际问题。   二、市局将于2002年12月下旬、2003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 《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办理免税 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3年度 车船使用“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以便查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2002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20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 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 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 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 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 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 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 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 务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 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 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四、依照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在2003 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持本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申办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五、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纳(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 托的代征单位发给2003年度“税讫”或“免税”标志,“税讫”或“免税”标志 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 以备查验。   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 2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 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现更名为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局)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 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 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供“税讫”或“免税”标志供查验。   七、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纳税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可向我局咨询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征收(代征)单位(略)     另:福永镇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福永税务所自行征收,新安、西 乡、沙井、松岗、光明、石岩、龙华、观澜税务所自行征收辖区内的营运拖拉机、摩 托车的车船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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