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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710号颁布时间:2002-11-07

     2002年11月7日 深地税发[2002]710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纳税人就非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应当先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严格控制查补税款的延期缴纳审 批。   第六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成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   1.市局审查小组由计财处处长、征管处处长、稽查局局长组成,审查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2.征管分局审查小组由计财科、管理科(所)、征管科科长组成;检查分局审 查小组由信息管理科、检查(稽查)科、审理科科长组成;稽查局审查小组由审理科、 执行科科长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科 (信息管理科、执行科)。   第八条 各征管、检查(稽查)分局按照市局对征管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 责审查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税申请。   第九条 市局统一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   市局审查小组对分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出意见,报负责纳税人所属分局 分片工作联系点的市局领导(以下简称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在 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 管分局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zs022)。逐项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审批表》中申请延期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缴日期等有关项目,由法人代 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资产负债表;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5.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 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   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各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有关资料时,须对其进 行初审,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相关资料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相符的,将税务登记证副本 退还纳税人,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验证”;对申请资料不全、 内容不符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各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明确告知纳税人, 如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其加收滞 纳金。   第十三条 各主管分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转审查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查小组办公 室须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备、内容真实的 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分局审查小组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小组成员在《延 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并签名,经 分局局长审批并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局审查小组对分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小 组成员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 见并签名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按审批权限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局审批同意纳税人申请的,由审查小组办公室填写《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zs059)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通知书第一联转主 管分局送达纳税人,其他材料按规定存档。市局审查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相关资料及时 录入电脑。   第十七条 经市局审批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由审查小组办公室填写《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zs060)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通知书的第一联 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其他材料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分局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欠税。对于逾期 未缴的,各分局须及时催缴,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 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分局须在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的15日内,将税款缴纳情况报市局审 查小组办公室。市局定期通报延期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将其列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综合考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分局对上报市局审批的每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都须指定延期缴纳税款 管理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并填写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 关栏内。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跟踪管理的具体事项。对延期到期的 税款,直接责任人须通知纳税人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到征管 分局及时缴纳税款,并核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批准延期的税款是否一致;对于逾期 未缴纳延期税款的,须督促相关管理科(检查科、执行科)发出催缴通知书;督促分 局审查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局报送延期税款缴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纳税人不缴、 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当事人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逾期提交申 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分局须在收到纳税人申请资料的8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市局;市 局须在收到分局报送资料的10天内审批完毕、录入电脑,并通知主管分局,主管分 局必须在2天内将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宝安、龙岗两区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文书受理、传递按照《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区龙岗区税收征管职能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 43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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