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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607号颁布时间:2002-10-08

     2002年10月8日 深地税发[2002]60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 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对于文中提到的临时劳务,如需在我市集中缴纳营业税,在省局下文明确后,由 市局通知相关征收分局。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 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2日 粤地税函[2002]4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几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提供临时电信安装的应税劳务。此 类劳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是不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地 企业;第二,纳税人与本省接受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一项临时劳务服务合同; 第三,纳税人分散在本省多个市、县提供同类劳务,同时,各地发生的劳务量均较少, 而且提供劳务服务期短;第四,劳务价款由接受劳务单位在一地统一支付,其他劳务 发生地不发生付款行为。对此类临时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经省局两次 召开部分市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此类 临时劳务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此类临时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 条规定,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一地集中缴纳营业税,税款不再划转其他劳务发生地征 收机关。   二、一次发生的劳务量较大,税款较多时,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两地以上集中缴 税。   三、纳税人集中缴税时应使用缴税地发票。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第二次征管协调会议纪要      2002年6月27日   为解决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摩托罗拉公司)与中国联通广东分 公司签订的电信安装劳务合同,在我省提供电信安装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省 局曾于4月4日召开部分市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的征管协调座谈会,会 上形成了“纳税人应分别向每个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方案。但因这种方案在实际 工作中难以操作,该公司再次向省局提出了汇总纳税的申请。6月26日下午,根据 省局领导的指示,省局再次召开征管协调会。这次会议由涉外处召集,征管处杨朝峰 处长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涉外处、税政一处、征管处以及广州、深圳、汕头、惠州、 中山、佛山、东莞、江门等8市地税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即与参加第 一次会议的成员一样)。   会议首先由征管处杨朝峰处长介绍前次征管会议后出现的一些情况,并提出解决 此类征管问题的意见,希望大家充分发表看法。摩托罗拉公司是一家在天津注册的外 商投资企业,其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签订的电信安装劳务合同,规定其在我省境内 向中联通广东公司提供电信安装服务,劳务发生地涉及到我省十几个市,但劳务价款 由中联通广东公司(注册地是广州)统一支付。由于摩托罗拉公司考虑分别向每个劳 务发生地地税局申报纳税存在一定困难,故向我们提出汇总纳税申请。一般来说,此 类零星税源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一项劳务服务合同由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与接受劳 务单位统一签订,而这项劳务在多个地方发生,各地发生的劳务量均较少;第二,纳 税人不在本省注册,而此类劳务工期短,流动性强,税收容易漏征漏管;第三,劳务 价款由接受劳务单位统一支付,各劳务发生地没有付款。   经过大家的充分讨论,对此类零星税源的纳税地点问题,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 即按照局领导“要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人出发”的指示,今后对此类零星税源,省 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纳税人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指定纳税人在一地集中缴税。具体有三点: (一)今后出现此类零星税源时由省局指定纳税人在某一市集中缴税,税款不再划转 到各劳务发生地征收机关;若一次发生的税款较多,省局可以指定纳税人在两地以上 集中缴税。(二)纳税人集中缴税时应使用缴税地发票。(三)省局下发有关集中缴 税的通知时,文件不再抄送非纳税地的其他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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