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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612号颁布时间:2002-10-10

     2002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2002]612号 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 税福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 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 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 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 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可确定为400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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