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97号颁布时间:2007-04-19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4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建账工作是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工作思路推进该项工作,目前要先抓好娱乐业、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等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
二、对上一年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月营业额建账标准,按上一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月应税营业额与月均发票额的总和确定。如果核定的月应税营业额在年中作了调整的,按全年核定的月营业额合计平均12个月的数额确定。
三、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建账同时,对未达到《办法》规定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虽达到建帐标准又确没建账能力且聘请税务代理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审批后,可以只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上述暂不建账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当年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开业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申请,各单位应规范和统一其审批程序,严把审批质量关。
四、对虽已设置账簿,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核定征收税款。
五、要印制和派发有关建账的宣传资料,加强建账工作的宣传辅导;按照自愿原则,引导个体工商户面向市场寻求代理建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