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7]69号颁布时间:2007-03-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对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和《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0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作如下修订:
一、增加披露的事项
(一)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工资支付标准(计时、计件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本年度与以前年度相比较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际发生的除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总额等情况;对在税前列支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应列明计提的依据、比例和计算过程。
(二)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存在关联交易的,列明与各关联企业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类型,并按关联交易类型分类统计、列明交易金额;对分摊关联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的,应说明分摊的标准。
(三)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增加4项内容,作为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二)项和第(二十三)项。
增加后的第(十九)项内容为: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与上一纳税年度相比增加(减少)幅度达30%以上的,应对其原因作说明。
增加后的第(二十)项内容为:对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03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 “其他”栏有金额反映的,应详细说明其内容和对应金额。
增加后的第(二十二)项内容为:对年度申报表附表(A1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有金额反映的,应对调整的项目、内容和金额作说明。
增加后的第(二十三)项内容为:涉及对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调整的,应列明该调整事项所属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
(四)增加对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查账报告披露的内容,作为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二十一)项,披露内容如下:
1.企业是否正确使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对已实现销售的项目,应列明最终确认收入的依据和确认房地产销售开始的依据。对销售已实现,但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应列明项目(期)的名称、销售开始的时间。
3.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的详细构成及金额。
4.确定本年度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总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信息的来源。本年度总可售面积与上一年度相比有无变化;如有变化,应说明其变化情况及原因。该纳税年度项目单位成本与上一年度相比较变化情况的文字说明。
5.对多项目开发的企业,披露各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期间费用的发生额。不能直接确定受益对象的,本年度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期间费用等在各受益对象中分摊的计算过程和分摊金额、余额;本年度竣工的土地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各受益对象中分配的计算过程和分配金额。
6.该年度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成本分摊情况。对本年度已竣工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实际成本与预提费用不一致的,是否调整竣工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披露内容可以在本通知第七条第(五)项要求附送的申报表附表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也可以在报告中进行文字说明。
二、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的修改
(一)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修改如下:
1.原“三、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项目下增加“取得边角料、废品收入”项。
2.原“六、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项目下分别增加“运费”、“通讯费”、“差旅费”项。
3.原“八、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项目下“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项修改为“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发生的财产转让收益”。
4.原“十一、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项目下:(1)“不据实列支的关联企业管理费”修改为“关联企业管理费”;(2)“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修改为“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3)“年末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预列的成本、费用(依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和“三金两费”除外)修改为“不符合税法规定预提的成本、费用”;(4)增加“没有接受关联企业劳务服务而列支的关联企业劳务费”。
5.原“十二、其他”项目下增加“取消审批后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项。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见本通知附件1。
(二)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修改如下:
1.删除“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金额”、“本年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比例(%)”2项。
2.将“是否有相关合法凭证”项改为“是否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3.增加“可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项。
4.将“技术开发项目名称”项和“当年开发费预算”项对应“企业账载金额(情况)”栏和“调增(减)金额(情况)”栏改为应填项。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见本通知附件2。
(三)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9:《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修改如下:增加“关联交易内容”和“关联交易金额”2栏,并对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补充。
修改后的《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见本通知附件3。
(四)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修改如下:无论是否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财税[2005]109号规定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均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见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8)。
(五)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修改如下: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附送《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
(六)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五)项要求附报的6张附表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附表见本通知附件4、5、6、7、8、9。(也可见《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65号)附件1-6)。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第十三条要求查账报告附列的汇算清缴附表1-6资料同时作废。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具查账报告时应对企业填写的6张附表加具审核意见。
(七)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10调整为附件16、附件11调整为附件17。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略)
3.关联交易名单表(略)
4.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5.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略)
6.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略)
7.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略)
8.涉外房地产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计算表(略)
9.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