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部分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157号颁布时间:2005-04-23
2005年4月23日 粤国税函[2005]157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部分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
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6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7月份、9-12月
份收购成员企业出口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
退税。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