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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155号颁布时间:2005-04-21

     2005年4月21日 粤国税函[2005]155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 [2005]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新增的欠税金额。当 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在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已经清缴的,不用公告。   二、对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专项整治督导组检查并已结案,但已走逃形成欠税的 企业,应将其欠税公告信息上报省局,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可不公告的情况除外。   三、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可参照省局发文格式。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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