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12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
[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对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
要按照省局征管处《关于清理销毁库存旧代码发票的通知》(征便函[2005]5
号)的要求及时清理销毁库存的旧版发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旧
版普通发票及时作剪角作废处理。旧版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请各市局于4月30日前上
报省局(征管处),以便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各地应严格审核冠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计划,印制的使用量也应严格控制
在一年以内,防止印制数量过多使用时间过长,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发售或使用旧代码和号码发票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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