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4日 粤国税函[2005]121号
广州、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关于请求8户企业归入地方税务机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报告》(粤物集财[2004]214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
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988号,详见附件一)的规定,现将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八户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8户成员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二)从2004年度起,
纳入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8户成员企业2004年度在当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办理退库,
统一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在办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抵减当年度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8户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按照汇总纳税企业的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
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
国税函[2004]988号
附件2: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纳入国税管理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广东广物穗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
2 广东广物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
3 广东广物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
4 广东广物金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
5 东莞市广物正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
6 广东大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
7 广东大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
8 广东诚益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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