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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粤财法[2004]30号颁布时间:2004-03-31

     2004年3月31日 粤财法[200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该文已以粤财法[2004]19号转发) 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 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 船使用税2004年度给予减半征收。    二、请各市地方税务局统计2004年度减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数及税额,呈报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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