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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展销会收取参展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19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穗地税发[2001]119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展销会的税收征管,现就租用场地举办各类型展销会取得参展费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 号)第五条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 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规定,各种展销会、博 览会的举办单位在与场地所有者签定场地租赁合同后,将承租的场地分成若干个展位 提供给参展单位使用,并向参展单位收取参展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转租 行为。对展销会举办者向参展者收取的参展费,应按"租赁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40号)中第三项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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