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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征管分工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0]309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穗国税发[2000]30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局和市财政局《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 分工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853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开发区、保税区)经管的独立核算企业跨区设立非 独立核算货物生产场所(分厂)的,该企业的增值税全部由货物生产场所座落地的区 国家税务局征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亦由货物生产场所座落地的国家税 务局征管;如果该企业分别跨区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独立核算的货物生产场所的, 则由第一个办理工商登记的生产场所座落地的区国家税务局征管。   二、凡缴纳营业税的涉外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其他 服务业等),若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 该企业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征管。   三、对设立在各区专业市场内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市直属、对外中心分局经管企 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属地的国家税务局征管。   四、各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开发区、保税区)经管的法人企业在外区设立的非独 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没有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则生产、经营场所座落区的国 家税务局可以对其进行查处,并通知其按征管分工的规定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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