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513号颁布时间:2000-12-07
2000年12月7日 穗地税发[2000]513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从2000年9月1日起按售卡收入征税后,其“预收
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应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
按月平均转入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2000年9月6日 粤地税发[2000]22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
可在三年内,即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分期转入计税
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具体分摊的时间及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于已纳税营
业额高于售卡收入冲减营业额的具体时间及比例,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 国税发[2000]143号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
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
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
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
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
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
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
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
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
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
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
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
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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