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穗国税发[2001]157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331号)转发给你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
放的除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其他贷款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 财税[2000]94号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