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81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穗国税发[2000]181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19号)转发给
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落实工作,结合以往年度工作的开展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所得税预缴工作的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预缴或预缴率明显偏低的,
要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二)提高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的税政科、业务科(所)等职能部门要对
统计的数据严格把关,认真进行核对,特别要做好实际应缴所得税额统计数与所属年
度入库数、汇算清缴户数与开业户数之间的核对工作。
(三)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
进行催报、催缴;对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时上报总结。为了及时汇总数据,各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
数据软盘、汇总表及指标分析表一并上报我局。
二、切实开展涉外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为了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我局
从今年起将对各单位开展的审核评税工作进行考核,并下达考核目标(见附件)
(略)。各单位务必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日常税收征管情
况,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
程》和我国穗国税发[1999]686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涉外企业纳税申报审
核评税工作,通过审核评税堵塞漏洞,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年底,我局将对各单
位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6日 粤国税发[2000]01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
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针对1998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这次的工作重点,并做
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方式的认识,提高
自觉申报的主动性,减少企业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
二、1998年度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为97.95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1999
年度的汇算清缴面,力争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企业包括以核定利润率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四、为及时汇总材料、数据,各地务必于7月1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盘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9]229号
为了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现就1999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
下发实施两年了。目前,除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办法》和《规程》
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总局要求各地除继续执行好
《办法》和《规程》外,还要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有特点、有新意,要逐年深入,不
能满足于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从1999年起,总局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重
点就是看哪个地区的工作有新意,哪个地区的工作做得深入、有特色。
二、1999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必须按照去年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对涉外企业
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施审核评税。凡是以前年度发现并纠正、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多
次发生,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有关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写进汇算清缴工作
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汇算清缴报表数据逻辑关系的审核,制表
人要加强责任心,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复核人以及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审核,层
层严格把关,消除逻辑错误,提高报表质量。
四、明年总局将修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届时汇算清缴报表和软件也一并修
改,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报表和软件。现对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只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以核定利润率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在汇算清
缴企业的范围内。
(二)汇算清缴报表中的"亏损总额"一律用正数表示。
(三)汇算清缴报表中的"商品流通企业"仅指国家批准的零售企业及设在保税区
内的商贸企业。不在此限的,归到"其它企业"项下。
(四)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中的"比上年增减额"为绝对数。例如:1997年度
全国汇算面为98.12%,1998年度为98.67%,比上年增减额为
0.55(个百分点)。如果98年度的比率低于四年度,则用负数表示。其它比率
以次类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