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401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粤国税发[1999]40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自行开发生产计
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计
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
办理退税。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公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统计实际退税额,并结合粤国税函
[1998]184号文的有关规定,汇总填报《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
数据统计表》(见附件)(略),于每年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
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
时,应客户需求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