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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70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穗国税发[2000]170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填写《"备案表"汇总表》(略),于3月15日前报我局。   二、只填写随文转发的省局文件的附件四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附件十,并于3月 15日前报我局。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22日 粤国税发[2000]0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 加强对清算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有步骤、 有计划地做好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   二、各市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召开有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 清算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做法要求,把清算工作与贯彻政策、健全管 理和打击出口骗税结合起来。   三、各市对于来源潮汕地区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通知》 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个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本 地区的出口退税工作必须结合清算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 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   四、自1999年起,由于我省大部分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老企业,下 同)的退(免)税管理工作已由涉外税收管理系统负责。为了共同做好1999年度 的消算工作,凡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免)税的管理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系统负责的, 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以及至 今仍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最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两个部门的清算结果汇 总,一并以市局的名义上报省局。   五、为了全面掌握1999年度全省出口骗税和涉嫌出口骗税的情况,请各市局 结合清算工作对本地区1999年度发现并查处(包括已经查处和正在查处)的出口 骗税和涉嫌出口骗税案件进行清理、汇总,随附表12填写后一并上报省局。   六、根据实际情况,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附表5和附表8仍 延用去年省局修改过的附表5(见附件一)(略)和附表8(见附件二)(略),同 时补充了附表11《1999年度结转2000年应退未退税款清算表》(见附件三) (略)和附表12《1999年度出口骗税与涉嫌出口骗税情况表》(见附件四) (略),现一并印发。   七、清算结束后,要对企业发出清算处理通知,格式仍按照去年省局制定的《清 算处理通知书》,《清算处理通知书》由各市自行印制使用。   八、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必须在3月31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各地要严 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填表,同时写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和 附表1-4及附表10-12在保证逻辑关系和数据准确无误阶情况下,于4月15 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九、为了做好1998年度的清算工作,省局决定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将视 情况进行抽查。清算结束后,省同还将继续对各地的清算情况进行评比,对于工作突 出、成绩显著的地区将继续授予"先进单位"的称号,对于工作马虎,不按时上报清算 结果的地区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国税函[2000]94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 月31日止,对1999年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 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政策,外贸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 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1999年 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 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要求 比照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 局下发的退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 补退。   (二)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89号)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继续实行出口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提出申 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 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收齐备查, 清算时对未收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四)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出口企业申报 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 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 假的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 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 河)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 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函调工作。对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 物,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 方可办理退税。对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面而未发函的,要抓紧补发函,已退税款必 须立即追回;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 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回函等情况的,一律暂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要责令出口企业限期举证,超过期限仍未 提供举证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 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总局对《清算办法》所 附的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 现一并印发(格式见附件)(略)。   六、请各地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司)。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附表10)(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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