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穗地税发[2000]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0]369号)中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
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据此,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
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若
不能提供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按无法分别其载重吨位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
照)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