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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191号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珠地税发[2001]191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粤财法[200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 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 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 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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