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292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粤国税函[2001]29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规定统一使用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各市局
务必于今年7月上旬前到省局领取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并尽快下发到各县(区)局
使用、领票数量可参照2000年下半年该种票的填用数。
二、原版专用税票使用至2001年7月底。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对未填用的原版专用税票进行集中清点,造册登记、确认无误后,上缴市局
汇总。各市局必须于2001年8月底前将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全部清理上缴省局,由省
局集中销毁。
三、各县(区)局、市局均须编制票证销毁清单一式两份(内容为废止的专用税
票名称、数量、字轨、号码),一份自存,作为税票作废处理的记帐凭证,一份上报
上级部门留存。各地在2001年全年的税收票证报表上不再反映停止使用的原版专用税
票的结存数,改在"本年作废"栏反映。
四、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规定,进一步切实加强对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领发、填
用、保管、盘点、损失处理、检查等环节的严格管理,严密核销手续,确保税票的安
全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从1996年采用水印纸
涂碳印刷以来,有效杜绝了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但由于受碳墨技术的限
制,涂碳税票底层联次复写字迹不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税款的入库、对账和
核算工作。为彻底解决税票复写不请问题,并进一步增强专用税票的防伪性能,国家
税务总局决定将专用税票由涂碳票据改为压感票据。现将有关改版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均采用以下防
伪措施:一是来用压感水印纸(即带水印的无碳复写纸),水印图案仍为"税徽"加"G"、
"S"两字,将专用税票背面朝上放置在深色对比物上可显示比较明显的水印图案;
二是专用税票台头中央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光灯照射
下呈红色反应;三是缴款书"缴款单位"右边和分割单"购货企业"右边均采用无色荧光
油墨印有"S"字样,在紫光灯照射下显绿色。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鉴别,如
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专用税票,要及时送往总局鉴定。
二、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陆续发送各地,请注意查收。
各地收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
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
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销毁。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
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集中销毁。废止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和销
毁工作必须严格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增强专用税票的复写性能,新版专用税票采用敏感性较强的压感纸印刷,
因此,各地在搬运、堆放和填用新版专用税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碰撞、挤压和刮擦税
票,以保持税票票面整洁。
四、为防止专用税票供应脱节,并便于安排专用税票的印制和领发工作,今后各
地在编报专用税票需用量计划时,应在专用税票的预计需用量之外,另按预计需用量
的30%留出库存周转量,其中省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20%的水平,县级国
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10%的水平。当需要动用库存周转量时,应及时向上级税
务机关申领专用税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