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穗地税发[2001]56号
局属各单位:
自实施地方税务"集中登记全面受理"改革以来,成效显著。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
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统一执法的职能作用,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现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的临时税务登记工作,统一由登记分局负责。
二、对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分局受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四)外地固定工商业户来穗经营;
(五)文化体育演出、比赛;
(六)活动期在60天以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
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
(七)个体书报摊档;
(八)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含华侨、港澳台人士);
(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须办理临时地方税务登记的。
三、对征收分局所属边远税务所管辖的业户、应税项目,登记分局不便派驻人员
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业务的,由登记分局会同信息管理处,与有关征收分局商定具
体的操作方式,必须实施集中登记管理。
四、各征收分局应在3月底前做好临时税务登记业户数据的清理工作,对错误数据
资料应予更正、删除,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整理及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属于一次性征收,且已失效的登记业户要进行清理;
(二)对属跨区涉税项目的,应通知纳税人申报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三)对属有固定场所未取得执业证件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归类列册交登记分局并
要求其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属外地固定工商业户来穗经营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登记分局并通知其申报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其他待处理事项,有关征收分局与登记分局应做好衔接工作。
五、从4月1日起,属本文第二点规定范围的纳税人,需凭填妥的《广州市地方税
收临时税源注册表》(DJ040,见附件1)向登记分局或其税务登记受理点申报办理临时
税务登记,登记分局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临时)》(见附件2),或发还已加盖登记
分局印章的《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临时)》或
《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向经管征收分局申请领购发票(外地来稿施工业户
暂不供应整本发票)和申报纳税。
六、外地来穗经营业户需取回《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回原地缴
销的,由登记分局通过计算机网络调阅有关资料,并在《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
理证明单》上如实签具意见后退一联给纳税人。
七、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
2.税务登记证(临时)
3.胶封套(透明)
附件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