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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92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穗地税发[2001]9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 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属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关资 税前工薪金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前工资薪金支出形式和适用范围 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 度的原则,纳税人每年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前工资薪金支出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一)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是按上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实现的 营业收入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 出的比例,并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递增5%作为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营业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形式: (1)从事商业、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业务的; (2)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超过30%的,但专门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提供劳务服务的除外。 (二)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 纳税人上年度有所得,且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不超过50%的, 可以选择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具体是以上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 工资薪金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 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1+核定挂钩比 例)×核定挂钩比例 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已提工资薪金支出+未作工资薪金纳税调整 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包括包干工资形式等,下同) 经市政财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 且工资薪金发放在工资薪金支出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 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其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口径,按照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执行。纳税人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 的工效挂钩计算办法及工效挂钩清算方案,应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所属 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备案,不能依时知会征收分局的,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四)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五)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名单另发)。 (六)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1.纳税人当年应发生亏损,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纳税人当年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 人平1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 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2 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应纳税所得额每满1000元,可另增加扣除月 人平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上、100 0元以下的,可增加扣除月人平25元)。 以上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不 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二、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有关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 贴、上下班交通费、清凉饮料等)。 (一)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市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二)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 (指已在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 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纳税人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纳税人税前计提职工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四)从事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中介代理业的纳税人,税前工资薪金 支出标准另行通知。 (五)当年度新开业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可按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第二档次 标准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原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的纳税人,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 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 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 请,选择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或(六)点之其中一种形式,计算税前扣除 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对采用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人,实行计提工资薪金最高限额控制,最高限额以定额计税 工资形式最高档次的5倍确定。超过限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八)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规定标准内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实际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 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一律不准补提。 (九)对于按规定设置备查簿的纳税人,下列情况允许作税前扣除处理: 1.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实际发放的属于上一年度的工资,其实际发放数又 在规定允许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内的,可视为申报年度的发放数,在申报年度企业 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2.对按规定计算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部分, 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5号)和我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 调整增加处理;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 扣除,即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实行工效挂钩形式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纳税人,应按工挂钩办法规定扣减效益工资。对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纳税人,应相应扣减提取的工资薪金支出;但为照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一般扣减后 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允许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80%;扣减工资薪金支出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扣减工资薪金支出=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工资薪金支出-应扣减工资薪金支出 (十一)与指标计算有关的事项: 1.纳税人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考核指标。 2.按税法规定,经批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的税前 利润,可视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考核指标。 3.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即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算有关指标的依据。 4.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纳税人,在核定挂钩比 例时,如上年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人平工资薪金支出低于当年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可 按当年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标准核定挂钩比例。 5.挂钩基数指标的核定以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核准的年度有关指标数据为 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可暂按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或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测算。 6.纳税人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结束后,对纳税人自查或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不得相 应调整当年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考核指标。 (十二)不论纳税人采用何种工资薪金支出形式,其向职工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 均应按照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 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规定,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并履 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支付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对纳税人少报或未报但已在税前扣除部分,剔除 计算。 (十三)选择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 的形式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人,可在6月底前填报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 份,并同时附送本单位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度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报表、 或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处理决定书等,送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市局 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四、两市、两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审批表(略) 2.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审批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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