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穗地税发[2001]46号
局属各单位:
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
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实际发放的属于上一年度工资的扣除问题,如
纳税人有设置备查簿,能够详细反映本单位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结余情况的,其实
际发放数又在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允许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作税前扣除处理;如果实际发放数超过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而纳税人以前
年度工资储备基金有结余,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属于工资储备基金结余额度内
的部分,准予作纳税调减事项处理,并同时相应扣减纳税人的工资储备基金。
二、关于税前扣除私人通讯费用问题
(一)对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纳税人,可参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中
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
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项目、标准计算税前扣除职
工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部分,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按下
列标准,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无线
移动电话费补贴每机每月400元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关于总机构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问题
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算税
前扣除业务执待费: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第二条第(三)2点规定执行;
(二)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
50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按批准收取管理费收入的5%,且在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内扣除。
四、关于以前年度技术开发费结余额处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据实在税前扣除。对于纳税人按有关部门规定提取
的技术开发费,至1998年底止有结余的,结余额准予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再相应
调增纳税人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1999年当年及其以后年度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支出,应先使用1998年底结余的技术开发费,超出结余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
除。
五、关于税前扣除九运会广告费问题
对纳税人支付九运会的广告费(不含白酒类广告)支出,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1]209号)规定执行。即纳税
人除可按现行规定税前扣除广告费外,其实际发生支付九运会的广告费(不含白酒类广
告)支出准予据实在税前另列扣除。
六、关于财产损失核销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核销财产损失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纳税人持有关材料报征收机
关备案后,其核销的财产损失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至于纳税人所作的税前
扣除正确与否,由稽查机关在以后的纳税检查中一并核实:
1.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成本列支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坏帐损失);
2.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核销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坏帐损失)。
(二)除上述第(一)情况之外的纳税人在税前核销财产损失时,应先报征收机关批
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对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规定计提折旧。纳税人账面原有的固定资产,仍按原
规定计提折旧。若纳税人要求对其所有固定资产统一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规定计提折旧的,由征收机关负责审
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八、关于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所得税征免问题
仍按我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
纳税调整处理。
纳税人应设置备查簿,分别就税收和财务处理中有关收入及五大扣除项目的纳税
调整事项作详细反映。
九、以上通知除第二、三、六条从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外,其余
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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