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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51号颁布时间:1995-11-23

     1995年11月23日 粤地税发[1995]25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复省交通厅《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 办函[1995]481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公路部门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过桥(路)费,应由应 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省局已于1995年8月8日以粤地税发[1995] 158号文通知各地执行在案。因此,凡符各粤办函[1995]481号文规定实行“先征后 退”办法的,纳税人照章缴纳过桥(路)费营业税后,由纳税人向征税单位同级的财 政部门申请办理税款退还手续。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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