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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04号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粤地税发[1996]00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 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省局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 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 免营业税。即:其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 备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上述单位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收费的适用税目,应首先看其是否 属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如果不属于这些税目的征税范围,则按“服务 业”税目征税。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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