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04号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粤地税发[1996]00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
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省局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
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
免营业税。即:其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
备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上述单位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收费的适用税目,应首先看其是否
属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如果不属于这些税目的征税范围,则按“服务
业”税目征税。
特此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