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内通信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24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粤地税发[1996]0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省内通信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复函》(粤办函[1995]673号)规定:“为支持我省邮电事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
意对1994、1995年度省内通信建设基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政策。”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贯彻执行。
一、对邮电部门1994、1995年度收取的省内通信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照章
征收营业税,就地缴放地方金库。
二、对1994年、1995年度省内通信建设基金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纳税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视税款所缴预
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列支返还。返还
工作应于1996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三、对邮电部门1996年1月1日起收取的省内通信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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