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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通知

粤财基费[1995]72号颁布时间:1995-11-29

     1995年11月29日 粤财基费[1995]72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 481号)同意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 征后退的规定,现就先征后返还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 营业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 返还的办法,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缴纳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 (视税款所缴预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列支返还。原则上每季度(于季度终后15天内)办理一次。对1994年、1995年已征的 营业税,应抓紧清理退库,要求于今年12月底前退库完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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