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网电并价后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85号颁布时间:1994-03-21

     1994年3月21日 粤税发[1994]85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据省电力工业局粤电财〔1994〕13号《关于省网电并价后计税衔接处理意见的 函》称:根据省政府粤府函〔1993〕543号文批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省 网电并价。由于电力是先用电、后抄表收费,而抄表收费,既有当期也有上期用电, 因此,省网电并价规定,一月十五日(含当天,下同)前各天抄表计费,仍执行原电 价价目并按原规定收取燃料附加费;一月十六日(含当天,下同)后各天抄表计费, 执行省网电并价后的价目。   考虑到我省电力企业先供电,用电后才抄表收费,今年一月份每天的抄表电量都 含有上年十二月份销售电力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征税,省局意见,对省网电,在一月 十五日前抄表计收的电费,按原征产品税征收办法计算征税;在一月十六日后抄表计 收的电费,均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税。   请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