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66号颁布时间:1995-05-31
1995年5月31日 粤国税发[1995]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
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省局制定了《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
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地级市)必须将贯彻情况(含所属
市、县)于八月一日前上报省局。
附: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止企业转借、代开、倒
买倒卖专用发票,堵塞漏洞,促使企业管好用好专用发票,便于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
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实行先加
盖戳记后领购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需当面启封,点清数量,验明起止号
码,确认无误后,必须在专用发票的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的相应栏目加盖刻有购票企业名称、电话号码、税务
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经售票员检查合格方可出售给企业。
二、印章刻制的规格,必须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的栏目规格相对应,不能超规格刻制。印制刻制的具体办法由各市、
县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管理所(或售票税务机关)应备有所辖一般纳税人的印章式样,以备查
验。
四、本规定从七月一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