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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15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粤地税发[1998]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81年)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 源监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掌握税务登记管理各个环节的规定, 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与当前综合治理无照经 营、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纳税户口管理,有效控管地 方税源。   二、关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凡《办法》已明确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未有明胡的,暂参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办 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单书,也暂按《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确定的式样执行。   三、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92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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