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34号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粤国税发[2000]23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取了许
多措施,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
是:有的擅自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的对用票企业不按规定严格控管,
发票供应管理不严;有的疏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致使“失踪户”屡有
发生;有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低定率征收,明显违反规定,而且助长了虚开专
用发票的不法行为;还有的则内部管理松驰,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存在政策走样、管
理缺位、责任淡化、收入流失的现象,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而且直接危及了税制改革成果,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严格措施、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推进依法治税,省局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是我省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住一般纳税人,也就基本上管好
了增值税。然而,当前我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因此,
各级国税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认真分析所面临的管理形势,把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
位置,从思想上到组织上、从内部到外部、从机制到手段等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审、供票、
申报、稽核、协查、税款入库到一般纳税人的取消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落实网位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既管发票,又管账证,还
管税源,保证税基不受侵蚀,税负真实合理,税款足额征收,真正把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管住管好。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严格依法管理,严禁超越税收管理权限,
擅自作出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不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搞“保底税负”、“定率征收”等错误做法。否则,将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
的责任。
二、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
管理,统一由县(区)局以上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将其下放给基层征收单位。
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如需要
新认定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各地新认定和被取消资格
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必须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生产力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在办
理认定审批手续时,各地对申请企业应进行实地考察,按规定逐项核实有关项目,并
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对未经核实就签名上报造成失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经营纳税情况,按其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稽核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
纳税信誉、应纳税额等方面区分一般纳税人类别,从征管方式、票证供应、监控手段、
人力投入等方面重点强化对商贸流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企业、
私营企业、稽核指标异常、纳税信誉较差企业等一般纳税人的监管。尤其是对经营变
化大、流动性强的商贸流通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实行户管税务联络员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对分管企业进行巡检,加强日常监控。具体分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难点,也是较
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加强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流通企业的税收管理,
各地可采取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以十天或十五天为一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或对
某些新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如经营场地是租赁的,经地级以上市国税机
关批准,在暂认定期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每次开
票金额依4%征收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其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办理正式认定手续
时,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清缴的办法。具体办法省局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必须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
的供应管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申报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以税控票”。企
业纳税申报出现异常时,可暂停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企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申述理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恢复供应专用发票。在发售、供应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上月应税销售额的大小限量限额供应,严格验旧供新制度。新办
企业每次最多供应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25份或1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是已完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自安装使用之日起,必须通
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包括万元版以
下)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
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及时缴销或审验,缴销或审验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认真把好进项税额抵扣关。对商贸流通企业取得的价税合计金额在5万元以
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要有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才可准许抵扣。对商贸流通企业
因进项税额外负额大造成纳税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除停供专用发票外,还实行“先
核后抵”的办法,暂停其进项税额抵扣,并发函给销货方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协查。协
查期间,暂停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企业有关账务上反映,具体的账务处理,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可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子
目录,反映企业暂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每月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说明待抵扣
进项税额的数额。暂停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根据增值税有关
规定核算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主管国税机关
必须进行认证。经国税机关认证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
专用发票,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其进项税额,对“认证不符”和“丢失被
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查处。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盖
上“已认证的”的签章。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抵扣联,必须在申报抵扣前进行认证。
六、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核。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充实稽核系列的人力,
明确网位职责,建立制约机制,保证日常稽核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各级流转税管理
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征收单位稽核工作的指导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和改进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核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自
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企业和大量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企业的日常稽核。要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核办法》(省局以粤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的要求,定
期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销售额变动比率和税负率等指标有异常的企业,
稽核部门应向其发出纳税质询,对纳税申报异常得不到合理解释的,应由稽核部门作
进一步的检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后,必须将结果报送稽核部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异常的标准
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确定。
七、认真做好函调协查工作。对外地要求协查的来函,必须逐件登记、认真落实、
及时回复,复函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函协查的内容要有主管局和和具体经办人员的
签名和加盖公章。一时确实难以办理回复的,要如实向对方说明情况。凡发函超过三
个月,对方既未复函,又未说明原因的,如函件涉及的购销双方在本地级市范围的,
发函方国税部门须将情况报在地级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超过本地级市范围
内的,则报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督处。要建立协查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协
查工作的,省局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的协查函件,各地不得变由企业或税务人
员自行携带,一律通过邮政部门寄发。对函调协查工作敷衍了事、马虎应付或弄虚作
假的,必须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国税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
地区办理函件协查情况开展认真的检查清理。凡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
期整改,坚决纠正。
八、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年审质量。各地应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年审质量,防止“走过场”。各地在开展年度资格
审核时,不仅要逐项认真审核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而且要深入分析其年度经
营规模和纳税情况,把资格年审与企业的纳税资信结合起来。要突出年审重点,尤其
是要将纳税异常和商业流通型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年审的重点来抓,对重点企业要进行
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面不少于30% ,不得简化手续,只是验证盖章了事。对各地的年
审工作的质量,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抽查。
九、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因经营规模达不到规定
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
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需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及时收回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并清缴税款。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还必须按规定及
时收缴“两卡”。凡不按规定清缴税款,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税务管
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一些以注销、移户、变更、失踪等手段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
人管理,逃避税收的行为,要严禁加防范,尤其是对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所或经营
规模大而长期低税负、负税负的商贸流通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一旦发现异常,要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全税款。各级税务稽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
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国税部门要以基层征收单位为加强内部执法
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组织力量选择3—5个基层征收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
三年内对所有的基层征收单位至少都要检查一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情况通报
制度,尤其是对各地检查发现的案情,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执法责任报告制度的
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十一、加快现人化税收管理手段应用步伐。各地国税部门必须按照省局的要求,
在2001年底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凡不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
系统的,要坚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
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日常监管,坚决打击利用防伪税控
系统进行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提供优质服务,保证防伪税控系
统的安全有效使用。
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先行建立省、市两级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各级国税部
门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证交叉稽核系统的机构、人员、
工作落实到位。加快各地开展交叉稽核,要按有关规定将专用发票信息全面、准确、
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并进行交叉比对。对稽核发现的偷骗税线索,必须认真查实。
要加快推广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应用步伐。充分利用征管软件时在稽核工业稽查
模块,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稽核分析,对销售额变动比率和税负率等指标
有异常的纳税人应作重点监控。
十二、严格追究工作责任。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认定、
年审、供票、申报、稽核、协查、税款入库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
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由监察部门监督落实。今后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
个环节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漏洞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对属于内外勾结,以税谋私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决不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十三、各级国税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
法须省局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