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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37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 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 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 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年轻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 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 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前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 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未达到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4.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苦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 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为标准的,应在达到标 准的次月。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贯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审核表》(附表一),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受理机关: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 印件等)。   (三)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四)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以及总机构确认为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 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县 (区)局(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 格后,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各地新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必须报地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机关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资料后,应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将核实的情况填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对受量机关报告的企业认定申请审核后,符合一般纳税资格条件的,应 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附表二),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不 符合认定条件 ,下达不予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 退回报送机关。   第九条:新办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定期最 长为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新办企业 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据实填 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审批机关经认定手续,并下达《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国税机关 审核其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内完成认定审批程序。   第十条:新办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一 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暂认定一般纳税 人资格,由审批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表三)。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 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漏、抗、税行为的;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新办企业办理正式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 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 够提供资料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在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对新认定(包括暂认定和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应税销 售额限量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重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其办税人员必须参加税务机关 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者,自取消之日 起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一年后,经审批机关符合一般 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国税机关违反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有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经 办人员的责任。年度内审批机关认定审批一般纳税人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指 全部增值税应税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业企业”是指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 件:   (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 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总账、总分类账、明细分 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   (二)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账、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 能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期编制《应交增值税 明细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   (四)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 人管理。   (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六)企业会计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证;   2、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   3、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   4、会计人员的变更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略) 附二: NO0:000000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经审核,(同意/不同意)你单位(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 年月1日 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同意原因:   1.未达到规定认定标准条件;   2.存在违规行为;(请列明)   3.其他原因。(请列明)                     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企业,其余两份送受理机关、审批机关留存。 附三: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存在下列第   条违规行为,决定取消你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 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取消原因: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 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1.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企业,其余两份分送受理机关、审批机关留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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