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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税发[1994]274号颁布时间:1994-06-10

     1994年6月10日 粤税发[1994]274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经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随文附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各县、 市、区税务局按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一、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二、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略)   一、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账 簿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对其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采取定期定额方式 征收。   对虽已设置账簿,但账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的纳税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除外),税务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第三条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过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营业额,并确 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定额期届满前十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   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 收入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审核评定工作。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户定额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定额核定的程序办理,并发出《核定“定期 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格式见统一文书式样36),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审核评定定额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专管员(或稽查人员)调查核实“双定”纳税户定额申请表的真实情况, 对填报不实的,应在审核栏予以调整;   (二)管理组(或个体组)组长按规定拟定业户经营毛利率,并提出评议意见;   (三)税务机关组织评税小组审核评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定额核定办法推 (测)算业户的每月最低营业额(或称保本经营营业额),并确定月营业定额。   评税小组成员由正副所长、业务主办、各组组长、监察员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生产、经营 特点,选择下列推(测)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   (一)盈亏平衡法(费用测算法)。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情况,测 算业户的保本营业额(假定纳税人经营利润为零)。本办法适用于商业、服务业、娱 乐业等纳税人。其计算方法是:          月费用总和   月营业额=────────────         毛利率-征收率(税率)   上式中的月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每月支付的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或 摊位费)、店房租金(自有店房按同等出租店房核定租金)、运杂费、广告费、电话 费、雇工工资、业主生活费、利息以及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费用。如果是承包 户、租赁户、挂靠户还应包括上缴的利润和各种租金、费用。   征收率包括流转税税率和带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   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行业或不同经营地段核定行业毛利率,在县(区)范 围内统一执行。   雇工工资、业主生活费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材料消耗法。适用于原材料采购比较均衡或生产的产品品种比较少的工业 户。其计算方法是: 月营业额=原材料购进数量/单位产品耗用量   对原材料购进不均衡的业户可用其“原材料月均消耗数量”来替代“原材料购进 数量”。   (三)电力耗用法。适用于单一产品的工业户或加工业户。其计算方法是:   月营业额=月均生产耗电量×耗用每度电的生产量×产品销售单价(加工业户为 单位产品的加工费)   (四)单机生产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设备较单一的生产加工业户。其单机设备 计算方法是:   月营业额=单位时间设备生产能力×生产时间×产品销售单价   (五)运力计算法。适用于从事营业性公路(陆路)客货运输的业户。其单台车 营业额的计算方法是:   货运月营业额=吨位数×月均吨位营业额   客运月营业额=客位数×月均客位营业额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参照当地交通部门的国有运输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客位(吨 位)的营运收入,区分车辆的运载能力,豪华程度、运输距离远近等确定月均吨位 (客位)营业额。   (六)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税营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   第八条 “双定”纳税户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情况,报送纳税 申报表、成本资料等有关纳税资料。   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双定”纳税户,税务机关除令其补税并予以罚款外,可 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核定其定额。   第九条“双定”纳税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 簿、销售登记簿、商品盘点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双定”纳税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 税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或按区域划分“双定” 纳税户的定额等级,并可按行业确定最低的“双定”额。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测(推)算的营业额低于有关税种起征点的,免予征收有关税 收。   第十二条 核定“双定”纳税户的具体期限,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一般以一 季或半年为宜,个别情况需要延长核定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双定”纳税户应纳的所得税,可采取在征收流转税各税时,随同应 税营业额带征的方式征收。   所得税带征率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外出经营的“双定”纳税户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业户所在地税务机 关不予抵减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双定”纳税户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从业人数未 发生变化,每月如实申报的应税营业额,无论低于或高于核定的定额,均按“调后不 补前”的原则,仍按核定的定额征收。“双定”纳税户超越“双定”的经营范围或经 营方式、经营地点和增加从业人员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如实申报纳税,不受“双定” 的限制。   对业户不主动如实申报营业额的,一经查明,除按偷税论处外,可从次月起调整 其定额,不受定额期未满的限制。   第十六条 “双定”纳税户发生转业、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变更时,必须 凭有关证件,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定额、重新定额或 注销定额手续。其中注销定额必须按规定缴清税款,交回有关票证。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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