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和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质技监[2000]126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粤质技监[200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
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1、各生产企业以往取得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制造许可证从2000年6月30日起失效,
原发证机关要负责注销。今后,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必须向省技术监督局申
请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检测,在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
器许可证》后,方准生产。
2、新投入劳动的出租小汽车,必须使用符合质技监局发[2000]13号文规定的出
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以往投入营运的出租小汽车,凡安装非税控计价器使用年限满5
年或提前报废的,必须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新安装的出租
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按规定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
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规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管理,凡未按规定制造、销
售、使用出租汽车税计价器及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有关问题的通
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