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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0]256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江地税发[2000]2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 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统一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各市可根据 实际情况到市局征管科办理发票购领手续。   二、加强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申购 审批工作。   三、凡申购《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专用发票》。   四、各市从2000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   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 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0]100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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