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0]256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江地税发[2000]2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
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统一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各市可根据
实际情况到市局征管科办理发票购领手续。
二、加强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申购
审批工作。
三、凡申购《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专用发票》。
四、各市从2000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
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
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0]100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