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地方税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4]64号颁布时间:1997-03-26

     1997年3月26日 穗地税发[1994]64号   为防止地方税纳税人重复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和造成税款流失,规范税务登 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我 市地方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税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纳税人的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副本内芯空白处,盖上“XX地方税务局已予税务登记”的印戳。   二、地方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时,税务机关参照第一点规定执 行。   三、市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清理税务登记资料。发现重复登记的,要立即改正并 通知对方地方税务机关,并由有关地方税务机关按我市征管分工的规定,对不属本局 征管范围但已办理重复税务登记的要办理注销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