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61号颁布时间:1997-11-22
1997年11月22日 粤地税发[1997]2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转
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
系指机构所在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22日 国税
函[1997]4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