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1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粤地税发[1999]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行
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研究贯彻。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过工资制度的改
革和调整以及收入的多元化,已有大部分干部职工收入达到了纳税标准,但由于
种种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尚不理想,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
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尚未到位,征管不规范,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个
人所得税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推进以法治税,促进社会公
平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贯彻《广东
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代
扣(收)登记,建立档案,明确法律责任,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
税。
二、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是个人所
得税一项基础工作。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历来没有纳税习惯,对税法规定、申报纳
税程序缺乏了解等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必然遇到一定阻
力。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很好利用四月份税法宣传月的契机,采取各种形式,
做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
并督促本单位的扣缴工作;二是要积极向公检法等部门宣传,取得他们支持与协
助,并起表率带头作用;三是要向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
税收政策,使行政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熟悉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规定及程序,自觉
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
医疗卫生、新闻、院校等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不仅要检查单位财会
部门工资帐户,还要检查工会、后勤、劳资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对检查工作
阻力很大的案件,可提请上级地税机关协助检查。对查出应扣未扣或偷逃个人所
得税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
屡查屡犯或态度恶劣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以树立地税部门的执法权
威。
各地在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是个人
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代扣(收)个人所得税登记,并指定专人为办
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为扣缴工作
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
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依税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
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
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一)800元
费用;(二)20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
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三)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内部部门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各类收
入合并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地税主
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地税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建档管理,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申
报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明显偏低或工资表以外的收入没有申报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扣、少扣个人所得税次数多、税额大或采取各种手
段隐瞒其员工的收入逃避地税部门检查的,可以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
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由
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缴纳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
况及时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不到百分
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
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
有关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驻粤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执行。